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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广西教师招聘法律基础知识:教育法律法规重要法律法条

更新时间:2026-05-04 02:42:08 发布时间:1111天前
作者:酷味仙女优质创作者
简介:教师是太阳下最光辉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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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以后,教育朝着依法执教的方向发展,国家也越来越重视教育立法。教师考试对法律法规的考试比重也在上升,一般考查数字类和信息处理类的知识点。以下就是一些常见的法律法条,供各位考生参考。

第一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综必做1000题】领取注意事项!

1.时间: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2.地位:是教育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3.第十七条 【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4.第七十二条 【刑事、民事责任】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节选)

1.时间: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2.义务教育的基本特性:普遍性(普及性)、强制性(统一性)、公共性(公益性)、免费性(义务性)。

3.第十一条 【入学年龄】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4.第三十一条 【教师待遇】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第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节选)【教综必做1000题】领取注意事项!

1.法律地位: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

2.第十四条 【资格限制】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3.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部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节选)

1.第九条 【学生伤害事故情形】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2.第十三条 【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情形】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考题感知:

下列说法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修订)规定的是( )。

A.国家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收取学杂费

B.义务教育实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管理的体制

C.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D.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A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故A项不符合。

B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故B项不符合。

C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故C项符合。

D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故D项不符合。

ABD不符合题意,故此题选C。

习题感知:

我国原《义务教育法》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开始实施的时间分别是( )。

A.1986年9月1日和2006年9月1日

B.1986年7月1日和2006年7月1日

C.1986年7月1日和2006年9月1日

D.1986年9月1日和2006年7月1日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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